不同之處 法律效力不同 調整對象不同 推進方式不同 頒布和實施時間不同 貫徹、實施的條件不同 限制與禁止方式不同 相同之處
中國《管理辦法》
歐盟RoHS指令
無須轉換低一級的法律規(guī)范性文件就可以直接實施
《指令》無直接約束力,需要轉換成歐盟成員國法律(法規(guī))才可以實施
調整對象為子電信息產品
調整對象對交流電不超過1000伏特、直流電不超過1500伏特的電子電器設備
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控制的監(jiān)督管理采用目錄管理模式,目錄以“窮舉法”方式形成
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控制在技術尚不夠成熟、經濟上不可行時采用“排除法”予以“豁免”
2006年2月28日頒布,2007年3月1日開始實施,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限制和禁止時間尚未確定
2003年2月13日《指令》頒布,2004年8月13日轉為歐盟成員國法律(法規(guī)),2006年7月1日開始實施
貫徹實施需要制定“標準”和“目錄”,制定“目錄”需要“標準”支撐
《指令》的貫徹只需要標準的支撐
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的限制與禁止合格性評定采取3C認證模式
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的限制與禁止采取自我聲明方式。
1.都是法律規(guī)范性文件
本頁關鍵詞:中國ROHS與歐盟ROHS指令的異同